国际经济法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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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课后作业参考答案(重要提示:题型分为客观题与主观题两种,客观性试题答案单一,学员不能作出与标准答案不同的答案;而主观性试题的内容开放性强,答案只能是参考性的,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用自己的语言来解答。特别是论述题,除答出每一大点小标题内容外,还需适当选取教材中的论述内容对各点进行阐述,有实务经验的同学应尽量结合实际进行论述)第一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2345678910ADBDDDCDBC二、多项选择题12345678910ABADBDACDADACDABCDABDABCDCD三、判断题

2、12345678910对错错对错错错对对错四、简答题1、我国外资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有: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外国投资都不得损害我国主权的完整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我国政府有权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实行控制、监督和管理。2)平等互利原则。即要保护我国政府、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也应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的优惠,还应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应分得利润及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在制定外资法及利用外资法律手段高速涉外投资关系时

3、,应吸取和借鉴有关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及通行的国际惯例中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能例的有益成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P23)2、我国参与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关于投资待遇。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最惠国待遇为主的公平合理待遇。2)关于征收及其补偿。我国主张东道国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在非歧视性条件下才可根据国内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对征收或国有化应以适当补偿。我国对征收的补偿采用适当、合理的补偿原则。3)关于外汇转移。4)关于争议的

4、解决。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通常涉及三种类型争议,并分别用不同方式加以解决(P34)。五、论述答:答案见P11页第二段第三行起及13页、14页。应答出以下几点: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11页)、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13页);国际间接投资的定义(11页),国际间接投资的形式(14页)、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11页)。最好能联系实际进行论述。六、案例分析。1、(教学计划提供的案例分析题目不够完整,以下是对题目的补充内容...,请阅读后作答,有助于理解案情):仲裁庭经过审理,于1992年1月25

5、日做出部分裁决,干1992年4月20日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合资合同明确了被申请人(甲方)是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出口代理;合资合同中关于配额的规定实质上是就被申请人同合资公司间在配额问题上的业务关系作了规定,既不是要合资公司直接向国家申请配额,也不要求被申请人代表合资公司向国家申请配额,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响全国配额的平衡问题。仲裁庭故而裁决合资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配额,也没有代理出口合资公司的全部产品,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裁决,申请执行人

6、某市东风服装厂于1992年5月28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2款,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我院审查认为,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问:某市中级做出的

7、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答案(完整答案较长,学员可根据自己的理解适当简化):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仲裁案。本案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仲裁问题本身,而是在于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对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各国都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我国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经法定的某些情形,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

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定的。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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