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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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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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摘要: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平行进口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目前理论界对此认识不一,各国实践也大不相同。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目前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并针对我国实践中平行进口的问题提出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一、平行进口的界定及成因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也称作“真品输入”,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而输入本国,而知识产权在此之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既然称之为“平行

2、”进口,必然存在两种进口行为,一般把享有进口权的知识产权人的合法进口称为先行进口,而未经授权的第三人的进口则称为平行进口。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平行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不同于“黑色市场”上的非法渠道获得的商品;第二,该进口商品是知识产权人已经生产并销售的“正宗商品”,而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第三,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即平行进口商本身是没有进口权的;第四,平行进口商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在进口国受到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发生于国际贸易中,其主要原因是各国经济科技水平、市场需求、劳动力成本和消费者偏好

3、等因素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产品在不同国家存在价格差异,加之平行进口商分销与转销成本低,使得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的零售价高于外国的批发价,在这种价差利益的驱动下,自然会产生平行进口。二、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产生平行进口的国际背景是: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尤其是几个知识产权公约的签订,使得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便利的途径在很多国家取得保护,再加上国际贸易的繁荣,平行进口就越来越突出了。目前,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理论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这是该冲突产生的理论基础。1、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原

4、则,又叫权利穷竭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其基本含义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地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2、地域性原则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其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迄今为止,除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极快的地区(如欧洲联盟、法语非洲国家)外,专利

5、权、商标权、版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是平行进口问题上两个互相对立观点的理论基础。对于主权国家来说,平行进口的不同法律规制所反映的根本问题是利益的选择。前者主要侧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国际穷竭可以以平行进口的形式防止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分割市场、抬高物价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进口国利益。后者则侧重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三、相关国家、国际公约的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1、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回避态度TRIPS协议第6条规定,就本协议争端的解

6、决,在遵守另一国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但是在协议中只是将权利穷竭问题留给各成员国自己规定。如果成员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其他成员不得按照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定提起申诉。但TRIPS协议中专利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该协议实际上承认专利的权利穷竭理论具有地域性。在商标和版权领域,该协议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2、发达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和法律抉择除了经美国商标权人书面同意或外国与国内之商标拥有者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商标产品的进口是违法的。专有实施权人可以依据专有实施权请求制止平行进口行

7、为,而专利权人在国外许可他人实施或自行销售专利产品时,如果在许可实施合同或买卖合同中对专利产品的再销售未加以限制,专利权人即无权行使专利权禁止平行进口。思想汇报欧盟建立了商品以及人员、资本、服务不受任何限制的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的统一的大市场。因此欧盟实行了体内权利用尽原则,欧盟内部是允许平行进口的,权利人不得以其进口权来阻止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有一个例外,即合法理由例外,尤其是商品投放市场之后被改动或被修理,对于这样的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权人则有权禁止,除了以下几种情况:当商标权利的行使可能造成人为地分割成员国之间的市场时

8、;当重新包装的商品不会对商品的原始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当商标权人事先知晓了重新包装事宜;当重新包装的商品上真实地说明了商品的原制造者。欧盟没有就对外平行进口做出明文规定。发展中国家有明确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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