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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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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限制开发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把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中的限制开发区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针对“问题是谁来补偿这些地区因为保护生态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本文从法律角度,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有关限制开发区生态补偿立法现状,就建立健全我国限制开发区生态补偿立法进行探讨。开题报告关键词:限制开发区;生
2、态补偿;立法完善一、我国限制开发区概述我国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的生态环境脆弱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具体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生态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阿尔泰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青海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塔里木河荒漠生态功能区;阿尔金草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东北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功能区;苏北沿海湿地生态功能区;若尔盖高原
3、湿地生态功能区;川滇干热河谷生态功能区;呼伦贝尔草原沙漠化防治区;科尔沁沙漠化防治区;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区;毛乌素沙漠化防治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严重水土流失防治区;大别山地土壤侵蚀防治区;桂黔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i。二、建立健全我国限制开发区生态补偿立法的意义(一)对保护全国生态安全的意义重大我国的限制开发区多为事关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天然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草原“三化”地区、重要水源保护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国家蓄滞洪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石漠化和荒漠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
4、保护和建设好这些区域就是保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需要持续不断大量资金的投入,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有效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经济手段。简历大全(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就意味着要为保护全国乃至全球生态安全牺牲很多经济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对于限制开发区步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轨道;对于增加群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对于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我
5、国相关生态补偿的立法与实践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生态补偿立法与实践都处在起步阶段,完整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也在有序的构建之中,而对于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立法的探索则刚刚起步。(一)我国整体生态的立法与实践我国目前没有生态补偿专门立法,但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自然环境管理等对生态补偿问题已作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相关生态补偿条例,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起草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二是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已初步建立了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
6、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ii。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在资金安排上考虑了对欠发达地区和生态脆弱流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支持。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就在2010年5月,我国已正式启动了《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二)地方生态补偿立法探索与实践从全国来看,很多地方已开始逐步探索。如浙江省2005年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于2008年制定了《浙江省
7、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将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库建设、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公众指标纳入进去iii。山东省:2007年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而对于为保护环境而丧失更多经济发展机会的限制开发区的生态补偿立法还是空白。四、我国关于限制开发区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整体上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甚至可以说是逐步被动的立法。虽建国之初态就有明确的环保与生
8、态建设政策出台,但直至共和国六十年华诞之时《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才刚刚开始。其次是生态补偿立法标准与推动力不明。迫切需要生态补偿的地区往往是西部地区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仅靠这些地区的努力,是无力推动生态补偿立法和规范制定的。(二)我国限制开发区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补偿主体单一,纵向补偿为主,缺乏生态横向转移补偿机制。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是纵向转移支付占绝对主导地位。2000-2005年,中央在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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