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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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一、采矿权协议出让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应当协议出让的采矿权,采矿登记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 1.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向矿产开发管理科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说明办矿理由和提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初步方案;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经过批准的地质报告并附有关图件; (3)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矿区范围的初审意见。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受理。矿产开发管理科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

2、量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退回并说明理由。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受理后,经实地勘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的原则,圈定可供开采的矿区范围,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组织方案论证。划定矿区范围后,由矿产开发管理科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价款评估和确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论证后,由矿产开发管理科提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提

3、交后,由矿产开发管理科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确认结果由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四)采矿登记 1.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向采矿审批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 采矿申请登记书;  (2)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拟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表和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

4、地质环境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8)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 (9)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出具相关的出资证明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 (10)  其他所需资料。 a.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当具有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b.开采矿泉水应提交水源地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c.开采煤炭需出具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局矿产开发管理科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审批责任表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办理登记通知书并说明

5、理由。采矿权登记审批应在40日内完成(储量检测评审、采矿权评估及方案审查时间除外),如有特殊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2、签定合同。矿产开发管理科代表局与采矿权申请人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 3、缴费。局领导审批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在10日内按矿产开发管理科出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的财务科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4、备案。审批合格后,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携带经审查合格后的采矿登记资料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5、发证。备案审查通过后,矿产开发管理科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将全部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公告。 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

6、出让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采矿登记机关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审批登记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的提出 依据地质勘查资料,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由矿产开发管理科提出。首先划定拟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提出初步出让方案,说明开采主矿种、层位、储量情况、设计生产能力、拟采用的出让方式等。 (二)会审 初步出让方案提出后,分送资源储量科、地质环境科、规划科,会审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3个工作日内无意见的视为同意。对拟出让项目有不同意见的,由主管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协

7、调解决。会审工作也可在主管局长主持下,采取各有关科室联合办公的形式一次完成。 (三)委托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 经会审同意出让的项目,由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业评估机构,限期进行采矿权评估工作。矿产开发管理科依据评估确认制度对评估结果组织评估确认,经评审合格的,下达确认通知书。 (四)编制方案、确定底价 矿产开发管理科依据上述资料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应含以下内容:矿区位置、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出让方式、竞买人资质条件要求、竞买程序、公告及出让时间、质押等内容。参照评估确认结果,提出出让底价或保留

8、价,按第5条规定权限报批。 (五)报批 出让方案由局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六)挂牌出让 以上工作完成后,矿产开发管理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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