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425134
大小:40.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04
《成本结转的两种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成本结转分步法 逐步结转分步法就是为了计算半成品成本而采用的一种分步法。在这种分步法下,各步骤所耗用的上一步骤半成品的成本,要随半成品实物的转移,从上一步骤的产品成本明细账转入下一步骤相同产品的成品成本明细账中,以便逐步计算各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和最后步骤的产成品成本。这一核算的简明程序如图4-2 所示:第一步骤甲产品第二步骤甲产品成本明细账成本明细账原材料1000┌─→半成品1000其他费用500│其他费用600半产品成本1000─────┐│产成品成本1200在产品成本500││在产品成本400半
2、成品明细账↓│ 月初余额本月收入本月发出4月 100010005月200 图4-2 逐步结转分步法简明程序图根据上图,第一步骤完工半成品在验收入库时,应根据完工转出的半成品成本编制借记“自制半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的会计分录;第二步骤领用时,再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半成品完工后不通过半成品库收发,而直接转入下一步骤,半成品成本应在各步骤的产品成本明细账之间直接结转,不编上述分录。逐步结转分步法,实际上是品种法的多项连续使用。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按照结转的半成品成本在下
3、一步骤产品成本明细账中的反映方法,分为综合结转和分项结转两种方法。 逐步结转分步法(综合结转法)下的产品成本怎样计算? 采用综合结转法,是将各生产步骤所耗用的半成品成本,综合记入各该步骤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原材料”、“直接材料”或专设的“半成品”成本项目中。半成品成本的综合结转可以按实际成本结转,也可以按计划成本结转。因此,综合结转法,又有按实际成本综合结转法与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综合结转法之分。 (1)按实际成本综合结转法。采用这种结转方法时,各步骤所耗上一步骤的半成品费用,应根据所
4、耗半成品的数量乘以半成品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由于各月所产半成品的单位成本不同,因而所耗半成品的单位成本要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为了提高各步骤成本计算的及时性,在半成品月初余额较大,本月所耗半成品全部或者大部分是以前月份所产的情况下,本月所耗半成品费用也可按上月末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计算。 假定某工业企业的甲种产品生产分两个步骤,分别由两个车间进行。第一车间生产半成品,交半成品库验收;第二车间按照所需数量向半成品库领用。第二车间所耗半成品费用按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单位计算。两个车间月末的
5、在产品均按定额成本计价。其成本计算程序如下: ①根据各种费用分配表、半成品交库单和第一车间在产品定额成本资料,登记第一车间甲产品成本明细账。根据第一车间的半成品交库单(单中所列半成品按交库数量和该车间甲产品成本明细账中的半成品单位成本计价),编制结转半成品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自制半成品──甲种半成品 贷:基本生产成本──第一车间──甲种产品 ②根据计价后的第一车间半成品交库单和第二车间领用半成品的领用单,登记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根据第二车间领用半成品的领用单(单中所列半成品
6、按领用数量和自制半成品明细账中的累计单位成本计价),编制结转半成品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基本生产成本──第二车间──甲种产品 贷:自制半成品──甲种半成品 ③根据各种费用分配表、半成品领用单、产成品交库单,以及第二车间在产品定额成本资料,登记第二车间甲产品成本明细账。根据第二车间产成品交库单(单中所列产成品按交库数量和该车间甲产品成本明细账中的产成品单位成本计价),编制结转产成品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甲种产成品 贷:基本生产成本──第二车间──甲种产品
7、 (2)按计划成本综合结转法。采用这种结转方法时,半成品的日常收发均按计划单位成本核算。在半成品实际成本算出以后,再计算半成品的成本差异率,调整所耗半成品的成本差异率,调整所耗半成品成本差异。累计的成本差异、成本差异率和本月减少的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成本差异=累计实际成本-累计计划成本 累计成本差异率=累计成本差异÷累计计划成本×100% 本月减少的实际成本=本月减少的计划成本×(1+成本差异率) 本月所耗半成品应分配的成本差异=本月所耗半成品的计划成本×成本差异
8、率 各个生产步骤领用上一生产步骤的半成品,相当于领用原材料。因此,综合结转半成品成本的核算,相当于各生产步骤领用原材料的核算。 逐步结转分步法(分项结转法)下的产品成本怎样计算? 采用分项结转法,是将各生产步骤所耗半成品费用,按照成本项目分项结入各该生产步骤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各个成本项目中。如果半成品通过半成品库收发,那么,在自制半成品明细账中登记半成品成本时,也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登记。 假定某工业企业的甲种产品生产分两个步骤,分别由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