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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黔环审〔2017〕14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西南州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基本情况2012年我厅以黔环审〔2012〕190号文批复《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处理规模为两台350吨/日机械炉排焚烧炉,2016年3月以黔环验〔2016〕28号文批复同意该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由于生活垃圾数量的逐渐增多,现有规模已不
2、能满足处理要求,拟建二期扩建工程,该项目位于黔西南州兴义市郑屯镇绒泥村赖山(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服务范围主要为兴义市、义龙试验区、兴仁县、安龙县、贞丰—1—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期扩建工程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年处理垃圾18.25万吨,配置1台5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套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年发电量约0.5619×108kwh。二期扩建工程建成后,发电厂总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总装机容量24.0MW,建设内容包括:改造锅炉间、汽机间、烟气净
3、化预留的土建基础;渗滤液处理站新增处理规模60t/d;新增循环水泵、工业水泵、机力通风冷却塔、烟风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等。该项目总投资14967.22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2483.08万元,占总投资的16.59%。二、审批意见该《报告书》编制内容较全面,评价标准适当,评价结论明确可信,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基本可行,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在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做好厂区防渗、防漏系统工作,优化施工方案,加强筹备期、准备
4、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及工程完建期的环境保护工—2—作,同步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布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二)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应采取洒水、密闭、清洗等有效措施,尽可能减轻施工扬尘、渣土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确保施工噪声达到相关要求。对开挖的土石方应尽量综合利用或回填,施工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须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及时运往当地指定地点处置。(三)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新增焚烧炉配备1套净化系统。该项目生产时须确保其焚烧炉温度在850℃以上,并使烟气在炉
5、内停留时间超过2S以上,以减少二噁英的生成。同时控制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低于200℃,以有效控制二恶英的排放。焚烧炉烟气经净化处理后通过引风机排入一期工程的80m高烟囱排放(烟囱内新增1个钢制排烟道),外排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二期工程沿用一期已建成的主厂房、垃圾储坑、石灰仓、飞灰仓等。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余热锅炉蒸汽排空管、鼓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安装时作隔声、防振、降噪处理,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2类标准要求。—3—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排水系统利用原有一期已建成的系统,须增加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规模。生活设施依托一期工程。高浓度废水处理达《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化学水处理车间废水在中和池中和后回用不外排。中和收集池沿用一期工程已建成。锅炉定期的排水、净水器反冲洗排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冷却塔循环水通过清净下水排放系统排入郑屯河。清净下水排水管道已于一期工程建成投入使用,禁止清净下
7、水通过雨水管道外排。锅炉酸洗废水为不定期排水,用泵输送到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用。定期对一期工程已设置的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每季度监测一次,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停产整改。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纯水制备系统废离子树脂、化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过滤膜、布袋除尘器被更换下来的废布袋、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及时交由具备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焚烧飞灰、炉渣、厂区生活垃圾按照一期建设的处理系统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系统污泥须按照要求进行浸出毒性试验,若鉴定后不属于危险废—4—物,可与生活垃圾等一般固
8、体废物送厂内焚烧处理。危废暂存间沿用一期已建成的。5.环境防护距离。该二期工程增设于原有的主厂房内,环境防护距离仍执行不小于300米。厂界外1km范围内列为规划控制区,在该控制区内严禁新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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