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18〕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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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大校〔2018〕402号全校各单位:《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大学2018年11月4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江苏省学生资助中心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7〕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

2、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及发放要求第三条资助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第四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35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60

3、00元/生/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7月、8月不发放)。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七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未到校报到或注册

4、学籍者。(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三)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四)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者。(五)在学期间转为定向研究生者。(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第八条停发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待其复学、恢复学籍或补足相关费用后方可继续享受,但研究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不再予以补发。第三章发放程序和监督第九条发放程序:-3-(一)每学期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预算下达学校。(二)研究生院每月初审核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和金额,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

5、划拨清单通过财务管理系统递交财务处。(三)财务处每月中旬负责将研究生当月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四)每年7月初,学校将该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汇总材料和下一学年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省下发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培养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文件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

6、行办法》(江大校〔2014〕204号)中的附件2《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11月4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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