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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普宁仓储物流项目环评报告.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普宁仓储物流项目建设单位常州普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雷联系人董樟亮通讯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9-4-112联系电话13817279247传真/邮政编码213003建设地点常州市天宁区福阳路南侧(QL-010129)地块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常天发改备[2015]47号改革局行业类别建设性质新建□√改建□迁建□[G5990]其他仓储业及代码占地面积绿化面积16626424258(绿地率14.59%)(平方米)(平方米)总投资其中:环保环保投资占300001380.46%(万元)投资(万元)总投资比例评价经费
2、预期投预计2015年10月开工建设,(万元)产日期2016年8月建成运营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详见第3页“原辅材料及主要设备”。水及能源消耗量名称消耗量名称消耗量水(吨/年)27390蒸汽(吨/年)/电(千瓦·时/年)164万燃气(标立方米/年)/燃煤(吨/年)/燃油(吨/年)/废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建设项目厂区排水“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当地市政雨水管网。建设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废水仅为职工生活污水17010t/a,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
3、,排入当地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无。-2-原辅材料及主要设备:1、原辅材料建设项目设计仓储物流能力最大约为40万立方米/年,仓储物流货物为丙二类普通货物(可燃性固体及不可燃液体),诸如纸张,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瓶装饮料及桶装水等。货物仓储物流情况见表1。表1货物仓储物流情况表名称单位数量备注丙二类普通货物(可燃性固立方米/年40万客户委托体及不可燃液体)2、主要设备建设项目主要设备见表2。表2主要设备表序号名称数量1电动叉车70辆2卡车134辆-3-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
4、: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普宁仓储物流项目项目简介:常州普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7日,注册地址为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9-4-112,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仓储服务、仓储设施的经营、管理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见附件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四)。为完善常州地区仓储物流设施布局,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仓储物流服务,常州普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0万元人民币,选址常州市天宁区福阳路南侧(QL-0
5、10129)地块,建设普宁仓储物流项目。根据常州市规划局审定通过的《普2宁仓储物流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该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66264m,2规划总建筑面积102834.81m,新建B-1物流仓储、B-2物流仓储、B-3物流仓储、B-4分拣库、辅助设备用房、检验楼、门卫一、门卫二等仓储物流用房,从事丙二类普通货物仓储物流服务,建成后将具备年仓储物流丙二类普通货物40万立方米的规模。本项目预计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6年8月建成运营。本项目仓储物流仅涉及丙二类普通货物,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机动车停车位仅为自
6、有货运卡车提供停车服务,不对外营业,且不涉及车辆加油、维修及清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常州普宁仓储设施有限公司现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920号)对“普宁仓储物流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环保部门作为管理该项目的依据。2、产业政策(1)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第一类鼓励类二十九、现代物流业:1、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化肥、石-4-油等重要商品现代
7、化物流设施建设;6.第三方物流设施服务建设”;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鼓励目录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不属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部分修改条目》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之列,属于鼓励产业,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2)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第
8、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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