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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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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为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结合各县区数据采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家庭成员核定问题1、基本原则。家庭成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具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2、特殊核定。在校学生
2、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或者抚养人分立分口的,仍按其与父母或者抚养人共同生活核定;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成年已婚子女,未分立户口,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分户核定;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残疾人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同其离、退休父母一起居住的,可按分户核定;劳教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进行计算。二、一户保一人问题原则上,各县区按照新标准,结合动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以户进行重新核定保障对象,切实纠正过去3下达保障指标、一户只保一人的按人保问题,彻底改变过去“重数量,轻效果”的做法。对于在低
3、保边缘困难户,可通过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予以解决临时性困难,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针对目前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各县区可暂时采取只录入保障对象,并完善好赡养、抚养、扶养人的相关信息。并在2011年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纠正。三、赡养或抚养费计算问题1、被赡(抚、扶)养人未与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抚、扶)养费收入按赡(抚、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或协议、法律文书规定的赡(抚、扶)养费用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不低于赡(抚、扶)养人所在地的低保标准计算;实际支付的赡(抚、扶
4、)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2、有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高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应当支付赡(抚、扶)养费用;高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余额不足以支付赡(抚、扶)养费用的,按超出的数额支付赡(抚、扶)养费用。三、城乡共居户核定问题家庭成员均在本地,但户籍分属城镇和农村的,先计算其家庭的总收入,然后减去其城镇家庭成员数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乘积及其农村家庭成员数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乘积3(公式为:家庭成员月总收入-<非农人数×
5、城市低保标准245元+农业人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11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可申请低保,但其低保补差须按其城乡家庭成员数及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计算。四、救助金额逻辑关系问题录入补助要注意救助金额与保障标准、家庭保障人口数、家庭收入的关系问题,以保证下一步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以城市低保为例,其计算公式为:户月救助金额=(保障标准-<家庭月收入÷家庭人口数>)×家庭保障人口数。五、残疾五保对象数据采集问题录入16周岁—60周岁之间残疾五保对象身份证时,系统提示“年龄介于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不能享受五保,
6、请确定”,如果该对象符合五保对象条件,具体操作为请点击“Χ”,直至保存信息。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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