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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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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项目名称: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编制日期:2016年11月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新建项目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法人代表季建富联系人季建富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3号2幢联系电话13588444857传真—邮政编码311100建设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3号2幢立项审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
2、计划批准文号杭余医设字[2015]64号批部门生育局行业类别建设性质新建Q8330门诊部(所)及代码占地面积绿化面积120——(m2)(m2)总投资其中:环保环保投资占302.58.33%(万元)投资(万元)总投资比例评价经费预期投产——(万元)日期1.1工程内容及规模1.1.1项目由来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3号2幢,由季建富担法人一职,该项目总投资30万元,用房系租杭州荣润绸绒厂的闲置用房(项目所在建筑共6层,本项目租用1层东北部分,建筑面积为120m2)作为营业场所。项目所在地块
3、用地性质原为工业用地,2015年9月,项目承建人季建富向余杭区住建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提交申请,拟将其租赁用于建设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余杭区住建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申请书上签署了相关意见(详见附件3),同意将用途临时变更,用于筹设口腔诊所。诊疗科目为:口腔科(口腔修复专业)。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日均就诊人数10人次。本项目已于2015年12月24日取得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杭余医设字[2015]64号。本项目所采用的X线牙片机涉及辐射影响,该
4、部分内容不在本环评评价范围内,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1-杭州市萧山区拱秀路288号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新建项目建设单位须另行委托有相关辐射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4.9)中,本项目归入《名录》V“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161、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等其他卫生机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建设单位
5、委托,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在现场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的基础上,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交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1.1.2编制依据1.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1.1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通过,2003.9.1执行);(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2008年修编);(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2016年1月1日起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9年10月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2016年主席令第57号,2016.1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2.2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及实施意见;(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
7、15.6.1实施;(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号令);(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1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16.5.27通过,2016.7.1实施;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2-杭州市萧山区拱秀路288号杭州明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宏达路口腔诊所新建项目(1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修正);(1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
8、年修正);(16)《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颁布,省政府令第321号修订,2014.3.13;(1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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