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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八)第八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
2、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3、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4、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二)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
5、 最早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72年8月瑞士与英国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而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的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99年6月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的税收条约。 经合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于1963年公布了由税收专家小组起草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1977年经合组织对草案进行修订,于1977年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范本及其注释,这是经合组织范本。 1967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专门成立了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的税收专家小组,1977年拟订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及
6、其注释,于1980年公布,这是联合国范本。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
7、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国籍无差别 2.常设机构无差别 3.费用扣除无差别 4.资本构成无差别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关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
8、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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