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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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人学硕.I:学位论文一种诉讼形态,由特定机关依据宪法,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审查法律或行为的违宪与否,并确认违宪法律或行为无效,以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制度。(二)宪法诉讼的内涵特征1、宪法诉讼的司法性质司法性是指被动性、独立性、正确性及拘束性的性质。①宪法诉讼的司法性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程序来解决宪法争议,也即将宪法争议纳入司法程序解决。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二、三章关于一般程序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其与民事诉讼等一样属于司法程序。学界对宪法诉讼性质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有人认为是政治诉讼,具有政

2、治性特征;也有人认为具有立法性特征;还有观点认为宪法诉讼突破了现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划分的政治框架,成为约束这三种权力的第四种权力。宪法诉讼之所以具有司法性特征在于以下几方面:①宪法诉讼之司法性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要求。②是宪法诉讼目的实现的必然要求。③是宪法诉讼程序正当化的基础。④是宪法诉讼机制在不同文明状态下得以成活的共性文化特质。固2、宪法诉讼的对象是法律或行为的违宪与否所谓宪法诉讼对象是指宪事审判机关依司法程序审查的内容,它决定了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宪事审判机关受理的范围是宪法性案件争议,所谓宪法争议是宪法规范

3、的确定性、宪法实施的确定性和宪法适用的确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发生意见冲突,需要一个特殊的第三者判明是非,其核心特征是宪法规范本身、宪法实施和宪法适用的“确定性’’而产生了分歧性认识,出现了主观的不确定性。@宪法诉讼依审查宪法争议的不同可以分为:抽象的宪法诉讼,权限争议诉讼、公益诉讼、弹劾诉讼以及选举诉讼。由此宪法诉讼的对象或标的可分为抽象行为及具体行为的违宪与否。抽象行为的违宪与否主要指法律的违宪与否,这里所指的法律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及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法律的违宪与否是宪法诉讼审查的核心内容。

4、具体行为的违宪与否主要指:权限争议纠纷、弹劾纠纷、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纠纷、选举纠纷等。。汤德宗:‘权力.谚新论》,元照;{j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圆刘志刚:‘宪法诉讼的司法性质》,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彩莫纪宏:‘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jlj版社2004年版,第177-贞。4山东人学硕l:学位论文3、宪法诉讼的判断依据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宪法诉讼不能脱离宪法及其确认的最高价值的轨道运行。任何一部法律不能脱离一定的目的或理念而单独存在,这里的目的或理念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价值考量和选择,这也是法的正当性基

5、础。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其体现了在国民合意基础之上的最高理性追求及价值抉择。经过人类社会几百年的宪政实践,民主、法治、人权、平等等价值理念已深入人心,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这些价值贯穿于宪法文本,为宪法所确认,成为宪法的最高价值。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的统一,必须通过宪法诉讼机制激活宪法。而宪法是宪法诉讼制度存在的前提,宪法诉讼判断的依据是宪法所确认的最高价值。4、宪法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宪法诉讼目的是宪法诉讼主体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对宪法诉讼机制性质的认识

6、而为诉讼活动之展开预先设定的目标。而宪法诉讼的目的有:一是解决宪法冲突(通过解决宪法冲突来维护宪法秩序);二是保护宪法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良好的宪法秩序以及公民的宪法权利能有效地得到救济仅仅依赖于一部宪法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配套的使宪法从文本规范走向现实规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宪法诉讼制度。而宪法诉讼是整合法律冲突,实现良好宪政秩序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宪法诉讼的双重目的并非互相孤立、互相平行,而是相辅相成,并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为终极目的。二、宪

7、法诉讼与相关概念的辨识宪法诉讼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适用、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等相关概念有一定的联系,甚至有部分的交叉重合,因此极易混淆。下面通过对宪法诉讼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以期对宪法诉讼的外延进行界定。(一)宪法诉讼与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完全、正确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圆一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等都可以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并且宪法监督主体所采取的各种保障宪法实施的∞刘志刚:<识宪主义视野下的公法问题》,.1:海三联{I:版社2006年版,第50_一58页。圆张庆

8、福主编:《宪法学皋本原理》,社会科学文献ifj版社1994年版,第647页。5山东人学顾:L学位论文措施均属于宪法监督的范畴。宪法诉讼与宪法监督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是专门机构的宪法监督,是与司法职能相联系的、适用的是司法程序的宪法监督。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以及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模式,存在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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