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父债一定要子还吗.doc

法律案例:父债一定要子还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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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債一定要子還嗎?父債一定要子還嗎?一、案例阿龍曾向阿昌借了五十萬元,一直都沒有還,經阿昌一再催討,阿龍才寫下協議書表示:「因為經濟能力不好,沒辦法還錢,如果自己往生後,願意由女兒阿惠以受領的勞保死亡給付來還債」,並簽了一張本票作為擔保,後來阿龍因肝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過逝,阿龍的太太阿惠也受領了勞保死亡給付八十萬元。因阿惠知道阿龍生前向別人借了不少錢,就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但向法院陳報的財產中,並未將領到的八十萬元列入,嗣經法院准予限定繼承並登報公告,阿昌都不知道阿惠辦理限定繼承的事,後來阿昌聽說阿惠領到了阿龍的勞保死

2、亡給付,就拿了阿龍立下的協議書要阿惠還錢,沒想到阿惠說這張協議書和本票根本不是阿龍簽的,拒絕還錢,阿昌氣得跺腳,一狀告到法院,要阿惠還阿龍欠他的五十萬元,有沒有道理?二、解析141俗話說:「父債子還」,好像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就現在世界各先進國家繼承法的說法,「父債不一定要子還」,兒子可以選擇要不要替父親還債。因此,在繼承法上就規定了三種繼承的方式,分別是:「概括繼承」、「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所謂「概括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像笨蛋一樣都沒有作什麼事,傻傻的辦理喪事,喪事辦完了,還在緬懷先人哀傷當中,突然有人

3、拿了先人立下的借條要你還錢,你不知所措,但這筆錢你非還不可,因為你雖然沒作什麼事,但在法律上你已經概括繼承了先人一切的財產,這財產包括積極的財產和消極的負債,被繼承人的財產用來還債還不夠時,繼承人是要拿出自己本身的財產來還的。對於絕大多數的人而言,都是用這種繼承方式,這種繼承方式,在先人留下的積極財產大於負債時,是最好用的,因為還剩的就歸繼承人所有。141而「限定繼承」是指以所繼承到的財產來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夠還時是不用拿出繼承人本身的財產來還的。換言之,是將被繼承人的財產和繼承人本身的財產分開,不夠還時,不用拿出繼承人

4、本身的財產來還的,還剩的還是歸繼承人所有。這種繼承方式,在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負債為多少時,是最好的繼承方式,但限定繼承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辦理聲請的,遺產清冊要詳列被繼承人的財產,法院只作形式審查,不會實質去調查遺產清冊是不是真的,經法院准許後要登報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要在法院所定的時間內向繼承人陳報債權,如果債權人認為遺產清冊有隱匿遺產的情形,應向法院起訴主張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至於「拋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人都不要,不能說只不要債務留下財產,這在明知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財產

5、時是最好的繼承方式,但這也要在知道繼承時起二個月之內向法院辦理聲請的。所以,本案阿惠已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法定程序公告,阿昌沒有陳報債權,除非阿惠用阿龍的財產還完別的債權人的債權後還有剩的財產,否則阿昌什麼也拿不到。至於保險死亡給付,係被繼承人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並不屬於遺產(釋字第五四九號),所以阿惠未將八十萬元列入遺產,也沒有隱匿遺產的情事,結果阿惠不用幫阿龍還欠阿昌的五十萬元。參考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6、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141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

7、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141買公寓是否包括買了地下室停車位?一、案例:阿山向義美建設公司買了一棟公寓和地下室編號十五號的停車位後,先將地下室編號十五號的停車位賣給同樣向義美建設公司購買同一棟公寓,但買房子當時並未同時購買地下停車位的阿仁,後來又將公寓轉賣給阿文,並要阿文簽署放棄「停車位專用權聲明書」,阿文後來又將房子賣給阿惠,阿惠因沒有停車位,就向法院起訴主張她是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亦為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場公共設施的共有人,阿仁的停車位所有權應歸屬於她,要求法院判決阿仁將停車位還給她,阿仁說

8、他的停車位是經過合法買賣程序取得,拒絕阿惠的請求,到底阿惠的請求有無理由?二、解析:都市因空間有限,且現在社會幾乎每個家庭都有車輛,導致停車位一位難求,甚至有喊出「買車自備停車位」的口號,致使停車位的糾紛日益增加。依目前行政機關及法院實務的見解,停車位的種類可分為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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