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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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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签定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法定地址为:第三条投资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
2、围为:。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为:。第九条合营公司产品外销约%,内销%。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第十一条投资各方的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出资。乙方:认缴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出资。第十二条投资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第十三条投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
3、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其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一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5、修改公司规章;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
4、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投资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
5、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组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的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英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
6、、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第二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二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第三十四条总经理的任期为4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六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七条合营公
7、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八条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章财务会计第四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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