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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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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查、考务、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执行部领导小组决定,承办有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
2、发布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二)指导和监督各地的报考及考试管理工作;(三)组织阅卷、确定单科成绩合格分数线;(四)核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六)提出年度考试工作总结报告。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下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由各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级质监站)负责。主要职责如下:(一)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二)确定考试费标准;(三)组
3、织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承担相关考务工作;(四)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五)向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报送考试工作总结并接受监督。8第二章考试内容第一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考试的内容按公路、水运两个行业,分别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详见附表一。第二条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
4、的一个科目。第三条已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监理专业增项或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升级为监理工程师,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其已有监理专业所对应的科目免考,仅须报考拟增项或升级所对应的专业知识科目,资格升级须加考综合考试科目。第四条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免考《监理理论》科目,其余科目按第六条规定报考。第三章报考管理第五条报考者须在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
5、在地报考。报考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2、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参加监理培训并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结业证书。4、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5、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第六条8
6、凡符合相应报考条件且自愿参加考试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附表二)和报考科目核定表(附表三),并提供本人学历、职称、监理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及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四张。已取得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监理资格的,须出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报考者对个人报考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一条报名表须经报考者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报考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第二条所在单位或报考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考材料报所属的省级质监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第三条报考资格审查须按报考条件审验报考材料,有
7、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报考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第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省级质监站应于考试前20天向应考者核发准考证,载明考试科目、考场、时间等事项和有关考试纪律。同时收取考试费。第五条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印卷、考务、阅卷等相关考试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拟定并报管理部门批准,或参照有关执业资格报考费标准具体确定,每个科目最高不得超过150元。第四章考试管理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由部统一确定,具
8、体考试通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第七条考场应集中设置在省会城市,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考场的设施及环境条件应达到全国高考考场的有关要求。第八条应考者届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必备文具,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第九条考试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当场密封,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保管。第十条全部考试结束后由部质监总站组织阅卷工作,并根据考试情况报部领导小组核定单科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第十一条8部质监总站负责核准考试成绩,并在交通部、部质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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