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暂定名)章程(草案).doc

武汉东湖学院(暂定名)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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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武汉东湖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武汉东湖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第三条学院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华路特1号,邮政编码:430212。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学院举办者:田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为主

2、体,兼顾专科层次,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第七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确保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综合应用型、复合创新型人才。第八条 学院坚持办学的公益属性永远不变,坚持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宗旨不变;坚持以满足人民大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为第一要务,坚持以满足人民大众办好高校的愿望为第一目标。第九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

3、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2000人左右。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建设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涵盖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工学、管理学等的学科门类,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第二章 董事会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过渡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武汉大学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武汉大学代表由武汉大学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4、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由7-11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4-8人。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修改学校章程;(四)确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5、;(七)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八)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2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董事会办公室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

6、副董事长主持;(五)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六)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和其他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预算、决算,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以学院名义或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院董事会办

7、公室存档。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监事会第十六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举办方代表担任;监事2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董事、院长及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二)对董事、

8、校级领导(包括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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