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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8
《5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5编号:CEL037—2017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1总则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1.2本规则适用于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包括:——销售和陈列食品的自携式商用冷柜;——商店、宾馆和饭店等场所使用的封闭式自携饮料冷藏陈列柜;——实体门商用冷柜(如厨房冰箱、制冷储藏柜、制冷工作台)、非零售用的自携式商用冷柜。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
2、标识,长度为109mm,宽度为66mm。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2)规格型号;(3)能效等级;(4)总能量消耗(kWh/24h);(5)总展示面积(m2)(产品类型为实体门商用冷柜和组合型商用冷柜中的实体门部分可不填写);—20—(6)净容积(有效容积)(m3或L)(注:所有间室总和);(7)冷柜类型和分级(注:组合型冷柜应分别标注);(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9)能效信息码;(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
3、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3能源效率检测3.1总能量消耗、总展示面积、净容积(有效容积)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26920.2的现行有效版本。3.2《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
4、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3.4—20—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可根据需要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有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4标识信息的确定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
5、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4.2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4.3能效等级、总能量消耗、总展示面积(必要时)、净容积(有效容积)、冷柜类型和分级应当依据GB26920.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总能量消耗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4.4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26920.2的现行有效版本。4.5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4.6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5.1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自携
6、冷凝机组商用冷柜均应加施标识。—20—5.2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5.3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5.4标识应当加施在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5.5加施在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5.6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
7、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5.7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6标识的备案6.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柜体内部结构和尺寸相同,总能量消耗、总展示面积、净容积(有效容积)、冷柜类型和分级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6.2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提交《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20—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
8、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6.3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6.4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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