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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6
《《婚姻法解释(三)》之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婚姻法解释(三)》之探析祁志杰作者简介:祁志杰,(1988—),男,籍贯:甘肃,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婚姻法方向,2011级硕士研究生。摘要:《婚姻法解释(三)》意图维护婚姻的神圣性。婚姻是神圣的,它是人类借以延续和发展的主要形式,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革命对物质生产力的巨大推动,婚姻的神圣性不断被物质所侵蚀。为了修复婚姻的庄严性,《婚姻法解释(三)》为倡导以情感为基础的婚姻而迈出了重大的一步。本文特从《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出发,详细论述了《婚
2、姻法解释(三)》中最具代表性的新规定,进而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对我国现有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并阐述了其不足之处。关键词:非常夫妻财产制;生育权;婚姻基础;婚姻观婚姻交换我们渴求美好的姻缘,但世事难以完满,纠纷在所难免,最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发挥法律之定纷止争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新的变化,而原有的法律难以适应这一改变,致使新的婚姻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主要是针对在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是在总结社会中婚姻热点问题,及参考国
3、外和地区做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此次“解释”作出了大胆的规定,打破了我国以往对婚姻的规范范围,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对夫妻财产规定地12/12更加清晰,划分更加明确。其实,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实施,早在2002年的民法亲属编修正中,台湾地区废除了联合财产制,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517.但《婚姻法解释(三)》有着其特别的规定,是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不同于国外和其它地区的做法。同时,《婚姻法解释(三)》向我们传达了
4、一个信号,我国的婚姻法已经确定了其发展的方向。一.《婚姻法解释(三)》之新规定(一)确立了非常夫妻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不同于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其具体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法定事由出现时,依夫妻(或其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刘俊海,尹江强.《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N].人民法院报,2011-8-19(2).具体地说,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作出不利于另一方的法定行为时,即出现重大法定理由时,受害一方可申请法院将夫妻共
5、同财产变更为夫妻分别财产。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制度均有规定,而我国属首次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12/12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当
6、一定事由出现时,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些事由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之前,受损害的夫妻一方往往只能作出两种选择,一是任对方侵害自己的权益,自己只能甘心忍受。二是提出离婚,如果选择离婚,受害一方往往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更谈不上夫妻间的平等,这样就造成了离婚率的上升,社会的发展也缺少了相关的稳定因素。《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以后,受害的夫妻一方有了第三种选择,就是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请求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分别所有的财产。这样就降低了夫妻离婚的可能性,维护
7、了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夫妻间的平等,同时也巩固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二)保护夫妻生育权1.生育权的性质关于夫妻生育权的性质,学说上各抒己见,并无定论。“身份权说”认为,生育权是指基于夫妻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以合法的婚姻为基础,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说”则认为,生育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是否生育及以何种方式生育的一种资格。对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身份权说”有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将生育权视为权利,既然是权利,就有权为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而要求夫妻另一方进行生育,这样反而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权,显然是
8、矛盾的,不可取的,只有“人格权说”是比较符合理论和实际的。12/122.对夫妻生育权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正式确定了男性的生育权。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在经过一段学术上的争论后,多数人都承认男性享有生育权,但在法律规定中,始终没有明文规定,此次解释正式将生育权确定为男性所享有的资格,但是对男性生育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上半段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在明确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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