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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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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
2、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如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冠以本县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二)根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审批条件如下:1.有与开展
3、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设施;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业务范围审批条件(1)申请从事经营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通讯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1至4项基本条件外,
4、还必须有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和组织。六、申请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一式2份;(二)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5、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四)机构负责人简历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至少5名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证件复印件1份)。(七)开展特别业务除符合上述(一)至(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展经营性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还需提供自治区通讯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2.开展人才
6、培训业务的,还需提供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3.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目前暂无数量限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市场发展的
7、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一)咨询电话:0773-8212394;(二)投诉电话:0773-8220110。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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