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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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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范造价从业行为,提高造价成果编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从业人员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造价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从业行为,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国家和商业秘密。第五条具有执业资格的造价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执业资格范围的规定,并规范执行签名或签章的相关要求,对其所签署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负责。第六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我市从业人员名录
3、库,凡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应主动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管理平台上报送入库资料并建立造价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用档案。聘用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的单位可统一为造价从业人员报送入库资料。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关键信息和从业业绩信息进行确认。从业人员的转入转出时,应由转入转出的从业单位进行对其从业状况的确认。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和认定入库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业绩信息、优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4、和不规范行为信息。第八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联络方式、专业资格、从业单位、学历状况、从业履历等相关信息。第九条从业业绩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与管理;(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审核与管理;(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和造价的编制、审核与管理;(四)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六)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与管理;(七)建
5、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八)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从业人员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受到国家、省、地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发关于造价活动领域的表彰、奖励等,地市级以上造价协会颁发的关于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选是表彰、奖励等(详见附件)。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编制行业专业书籍、发表专业论文以及社会服务等地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和协会鼓励的行为(详见附件)。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从业人员违反规范造价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等,受到省、市、区建设
6、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详见附件)。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信息是指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造价强制性标准、执业规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信用承诺等,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信息(详见附件)。第十四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数据分析、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或应当履行法定义务而未履行,应及时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第十五条对违反《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7、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上款以外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为: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业绩信息长期公开;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三年,从优良行为产生之日起算;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从良好行为认定之日起算;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从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算;不规范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从不规范行为认定之日起算。第十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
8、期向社会公布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中形成的相关数据信息。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聘用从业人员、行业评先评优时应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情况良好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确认的信息将与该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等信息相关联。第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新注册、延续注册或办理转入时应参考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应参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二十条对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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