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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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全州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二)编制全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负责全州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

2、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检查各地教育经费、教育基建经费的执行情况。(五)主管全州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组织教师基本技能培训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六)统筹和指导全州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七)指导州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的党建工作。(八)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州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额秩序。(九)管理局属学校和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

3、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十)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十一)承办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州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教育局负责。26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

4、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

5、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责任主体政策法规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

6、6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2-2.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

7、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2-3.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2.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

8、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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