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超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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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兑汇票超期证明证明中国银行上海市桃浦支行:我单位收到贵行开出的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234,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叁月零陆日,出票金额:人民币万元整,票面信息如下:出票人全称:---,出票人帐号:---,付款行全称:中国银---。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汉---。出票金额:人民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玖月零陆日。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原因,导致汇票超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与贵行无关,望给予解付为盼。特此证明---部二○一三年九月六日第二篇:承兑汇票超期证明承兑汇票超期证明我有一张1月28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次于1月2

2、5日到银行托收。但由于托收单填写错误,于2月2日被出票行退回。再与我方托收行联系他们说已经帮我重新托收!钱到现在还没到,有没有问题啊!非常感谢急第6页共6页承兑汇票超期证明证明中国银行上海市桃浦支行:我单位收到贵行开出的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234,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叁月零陆日,出票金额:人民币万元整,票面信息如下:出票人全称:---,出票人帐号:---,付款行全称:中国银---。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汉---。出票金额:人民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玖月零陆日。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原因,导致汇票超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3、,与贵行无关,望给予解付为盼。特此证明---部二○一三年九月六日第二篇:承兑汇票超期证明承兑汇票超期证明我有一张1月28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次于1月25日到银行托收。但由于托收单填写错误,于2月2日被出票行退回。再与我方托收行联系他们说已经帮我重新托收!钱到现在还没到,有没有问题啊!非常感谢急第6页共6页没有问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以后的托收期限是10天,在10天内到你的开户行去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就行了,你收到的资金不受任何影响。超出托收期你可以与付款行联系一下,向他们出具一个超期收款的说明,表明责任,一般付款行也会把钱全额付给你。去开户行办托收吧,并且附上证明.在证明中要注明汇票的出票日、

4、到期日、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并告知是由于你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的原因导致汇票超过了提示付款期,由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你单位承担,请贵行及时解付。最后在说明上加盖上你们单位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代表章。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的手续。《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本

5、站第6页共6页推荐..)同,银行无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须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2、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误区。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

6、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委托银行办理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持票人无权找无任何责任作为汇票关系人的汇票申请人,而只能找出票银行。实际情况是,当持票人持超期的汇票找汇票申请人时,有些申请人往往以

7、种种理由推诿,甚至扣减持票人票款(特别是背书转让汇票的持票人与汇票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时),从而损害了持票人利益。银行之所以产生这种操作的误区,主要是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学习理解不深造成的。实际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出票银行不能将银行汇票申请人要求退款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为一谈,二者在手续上是不同的,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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