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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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为,避免重复测绘和资源浪费,实现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部门之间相关业务信息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测绘成果在各项事业中的作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是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

2、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推动军民融合,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11—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基准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3、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全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平面坐标转换参数、似大地水准面模型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南宁市测绘基准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nncors.cn),为各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控制点查询、测绘成果坐标转换、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账号申请等服务。第八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

4、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应当与全市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九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11—各县(区)、各部门或测绘单位已建或新建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纳入全市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否则不得对外提供导航定位公共服务。第十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份。第十一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5、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保密部门、安全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根据需要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情况、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内容。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十二条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似大地水准面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二)基础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三)1∶500、

6、1∶1000、1∶—11—2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四)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五)城市三维模型、街景数据的测制与更新;(六)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和市、县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

7、府预算。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定期更新: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四章不动产测绘和其他测绘—11—第十六条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包括不动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不动产测绘成果管理、不动

8、产测绘的标准规范等内容。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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