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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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邮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服务的,并通过邮政通信基础设施完成寄递的行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管理工作。

2、第四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审批条件第五条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有封闭的、6面积适宜的邮件处理场所和退回邮件保管场地,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要求;(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能力,与当地邮政企业存在协议关系,能够提供服务承诺、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

3、递、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邮政通信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六)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以自身名义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第七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6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应

4、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四)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5、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邮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申请,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申请人满足申请条件。第十二条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证明文件应当6明确许可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标明具体的服务环节。许可的地域范围应当明确到设区的市一级。第四章审批

6、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通信业务审批证明文件载明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第十四条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逐步设立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寄递邮件的有关数据。第十五条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不得向外国邮政提供邮件的收寄、分拣、运输和投递等环节服务。第十六条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自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外

7、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取得证明文件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方可办理邮政通信业务。第十七条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证明6文件。第十八条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具证明文件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证明文件。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注销手续:

8、(一)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三)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证明文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邮政通信业务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批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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