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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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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农产办发〔2018〕6号河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根据《广西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河池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18日-7-河池市示范家庭
2、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和《广西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标准》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引导带动作用,提升我市家庭农场发展水平,促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管理。第三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3、,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四条河池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河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评定的家庭农场。第五条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发挥河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作用。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采取县级推荐、行业初审、联席会议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定一次。-7-第二章申
4、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1.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按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六证合一”“多证合一”“两证整合”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在银行开立有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具备相关资质。1.家庭农场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2.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5、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3.家庭农场经营自有土地,通过适当方式取得其他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除林地外)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三)经营规模适度。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原则上应在50亩以上。资金、人工投入大,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7-3.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存栏奶牛30头以上;存笼蛋鸡8
6、000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1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4.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分别降低50%规模标准进行综合认定。(四)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台帐,设置会计帐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五)优先评选
7、条件。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或自治区级名特优农产品称号;产品商标已注册。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 申报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推荐表。如实填写《河池市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并加盖家庭农场公章。(二)证明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7-2.当年家庭农场财务报表、购销台帐;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4.家庭农场自愿提供的有关材料第四章申
8、报程序第十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程序:(一)提出申请。各类家庭农场向所在的县(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报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经部门)。(二)初审推荐。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经部门)组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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