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处理探究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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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究论文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处理探究论文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处理探究论文  [内容提要]:在审判实践中,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如何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点问题之一。笔者收集了大量有关涉及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所有人房屋的行政规章与司法解释,分析了这些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与缺陷;论述了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的法律属性,以及在目前我国欠缺相关立法的状况下,依靠附合理论的支持对处理此类纠纷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以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是否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为划分标准,将此类纠纷区为分两类,

3、并结合有关附合理论与个案实际,充分考虑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是否违背房屋所有人的意愿、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房屋使用目的,房屋实际使用期限,以及房屋使用人装修投入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分别依据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违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处理,以便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对装修他人房屋行为的指引与教育功能,防止、减少在装修房屋过程中违约与侵权行为的发生。  近年,因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所有人房屋引发的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对装修形成的附合物如何

4、处理,是困扰法官们的难点问题之一。问题的症结在于,一方面,案件当事人普遍对于因装修形成附合物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另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民法未对“附合”问题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因而必然造成裁判行为的任意性,出现了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中的不同法官对案情基本相同的纠纷,作出截然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这不仅会带来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也必然会消弱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处理此类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关于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法理分析  装修他人房屋的定义  

5、由建设部发布,1995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导出本文“装修他人房屋”的定义――即房屋使用人基于房屋租赁、借用等民事合同,在占有、使用房屋所有人房屋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使用属于自己的装修材料等财产,对该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这个定义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1、装修主体系与房屋所有人订立房

6、屋租赁、借用等民事合同的房屋使用人;  2、装修活动发生于房屋租赁、借用等基础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而不是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或合同终止之后;  3、装修对象是房屋所有人的房屋而不是房屋使用人自己的或第三人的房屋;  4、装修目的是房屋使用人为使房屋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以满足自己居住或经营的特定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  5、使用的装修材料等财产是属于房屋使用人自己的,而不是属于房屋所有人的。  关于民法理论中的附合  附合是民法理论中的概念。附合作为添附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

7、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分辨,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附合可以分为两种,即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会发生两种法律效果――物权法效果与债权法效果。关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物权法效果,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在附合以后,附合物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附合以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份。如砖瓦、木板附合于房屋之中”,“新的财产应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彭万林教授认为,“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8、二人的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均认为附合必然带来动产所有权归属不动产所有人的物权法效果。但二者又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后者强调附合物归属的时间,即“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时”,动产的权利即被不动产所吸收。前者突出强调了附合后的物权法效果,即在附合的情况下,第一,动产所有权消灭,动产已经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份”,并且与不动产结合成了“新的财产”;第二,不动产所有人从总体上取得了包括动产在内的“新的财产”的所有权。相比较而言,前者的观点与史尚宽先生的观点颇为接近,表述得更为全面,更容易让人把握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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