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培训(日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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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培训前言“安全”一词最早出现于《辞海》,安一无危则安;全一无损全,安全就是指在无危险的环境下保证自身不受伤害。佛家有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浮屠指宝塔,在座各位都是一线施工人员,都是建造浮屠的精英,在建筑施工的同时必须要确保自身的安全。所谓的安全员指的就是平安健全工作的管理人员,是每一个施工现场的生命守护员,在纠正每一起的违章时,都有可能在拯救了一个生命,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安全员的工作。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整体素质,以达到安全生产目的而进行本次施工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2、。一、对于施工现场人员的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四I•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二、每位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义务以及职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屮,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

3、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47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其安全生产的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第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按照《建筑法》、《安全&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纶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45条)《建筑法》则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

4、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第4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32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体,是企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因此,施工作业人员不仅对施工安全生产要有知情权,还应当享有改进工作的建议权。(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第47条)《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5、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3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第32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是保护施工作业者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防御性装备。它虽然是一种辅助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对于预防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按规定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尘口罩)等。

6、(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47条)《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46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7、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32条)作业人员的批评权,是指作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的权利。检举和控告权,是指作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违章指挥则是指强迫作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指挥,并不得因

8、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四)紧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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