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赔金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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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转载需注明出处!年关将至,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笔者注意到,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佥回的双倍工>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吋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案例:王小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罚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

2、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10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口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丿」1FI至离职之H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王小姐2008年1月1仃至离职之口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够得到支

3、持?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口用工ZE1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H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口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4、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门用工Z口起满一年的当口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看,本案屮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刀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而劳动合同的,应当门本法施行Z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8年2月1F1-2008年12月31F1期间的双倍工资。200

5、9年1月1口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屮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王小姐主张2009年1H1日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二、王小姐主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劳动法》第八I•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ZH起60口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Z

6、Ho《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中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Z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口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口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木案中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己超过60H的仲裁时效,就算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的仲裁时效,王小姐提出仲裁申请时也已逾期

7、。2008年5月1H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即2008年5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5月底前主张,依此类推,200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申请仲裁,王小姐于2010年元月份提出巾请,因此,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Z间的双倍工资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王小姐的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木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吋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8、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另外一倍工资屈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综上所述,今后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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