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生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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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未生效合同[内容摘要]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它是法律对合同的暂时性评价,是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未生效合同概念之生成源自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它包括四种类型:须批准、登记型,附停止条件型,附始期型及效力未定型。它在合同效力体系中,应属于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而不是有效合同等。最后,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未生效合同效力中最重要的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未生效合同、效力未定、相对人保护  民法理论对于合同的研究,一般

2、把合同看成一个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即将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和履行作为临界点,将合同的这一动态过程分为几个相互衔接的几个阶段,分别来加以研究。[1]作为静态的价值评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等,作为动态的事实评价,可以将合同分为已成立、未成立、已生效、未生效等。但是即使是事实评价,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因素。同样,作为价值评价也离不开某一阶段的合同事实,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

3、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未生效合同就是法律对合同状况的一种暂时性评价。它是合同历史过程中的实然状态,但不是每一个合同都必经的阶段,它只存在于某些类型的合同当中。对未生效合同这一特殊状态的合同进行研究,有助于明晰合同法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未生效合同概念之生成  从广义上理解,所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都可以称为未生效合同。本文所称未生效合同,是指尚未生效但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的合同。无效合同,因其根本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自然排除于外。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

4、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未生效合同的概念,理论上来源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2]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合同法的不同范畴,属于不同的制度。首先,二者所处的阶段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订约过程宣告结束。“契约成立,才有所谓契约生效与契约不生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意

5、思表示不一致,契约本质上最低限度要求不具备,契约不成立,契约根本无法构成,不发生形式拘束力,无所谓约定内容是否法律上有效的问题。”[3]其次,二者的要件不同。根据学理上的通说,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须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某些合同还须有特别成立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物之交付等。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本身品质的要求,包括行为能力原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原则。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附加的特殊条件,它实际上仅为合同效力的条件限制问题。[4]如某

6、些法律规定合同须经有关机关的批准或登记才生效,此处的批准登记就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再次,二者的效力不同。“契约经意思合致而成立时,当事人因而受契约之约束。…综据上述,可知所谓契约之拘束力,系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与上述所谓‘契约拘束力’,应严于区别的是契约之效力,即基于契约而生的权利义务。”“契约效力的发生,以契约的有效成立为前提。”[5]我国台湾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

7、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学者陈自强称前者为“形式拘束力”,称契约之效力为“实质拘束力”。[6]最后,也有学者指出,“合同的成立主要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而且强调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合意,至于合意的内容中是否存在着欺诈、胁迫和其他违法的因素,则不是合同成立制度而是合同生效制度调整的范围。”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认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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