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

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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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谈担保行为中的挪用公款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私利或亲朋关系,利用职权,擅自以公款为个人从银行、信用社等贷款或进行其他需要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对擅自以公款为个人提供担保行为,有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可构成犯罪,有的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可不认定是犯罪行为。由于担保形式不同,对财产占有关系也不同,是否构成挪用行为也因此而异。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

2、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形式由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五种。而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以公款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保证的担保形式是由第三人提供书面保证,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信誉提供担保,是属于人保。因此,以保证形式的担保,并不发生公款转移关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3、情况下,才可承担连带责任,才能以保证人的资金适当抵偿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公款才被转移。因而,认定以保证方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关键是看其担保行为是否实际造成公款的损失。如果担保行为使担保人以公款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如果担保人虽提供了保证,但没有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并没有因保证而有所改变,此时就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在抵押的担保形式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在抵押关系中,

4、虽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但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的处分行为已受到限制。一是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抵押后,除非抵押物的价值超出被担保债权的价值,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再设定抵押权。其二,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通知抵押权人前,不得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行为人以公款为个人作抵押担保的,尽管不转移占有关系,而此时公款的使用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已受到限制,此时行为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如果担保的数额达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数额标准的,就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

5、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质押担保形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转移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而,以公款为个人提供质押因丧失占有权而同时丧失了使用权、限制了处分权。此种行为更明显符合挪用公款行为。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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