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文件精神,近期工作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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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资格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各全日制助学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促进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教[2008]171号),近期将对现有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进行资格重新认定,并对重新认定取得自考全日制助学资格的办学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助学资格重新认定(一)助学资格重新认定对象限于2008年底前经省自考委批准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且目前还有自考全日制在校生的

2、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无自考全日制在校生的自考助学机构和与自考专、本科衔接的中职、高职院校(不向社会招生),不在此次重新认定范围。(二)资格重新认定须提交下述材料:1、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一);72、学校及在学校登记地外设点办学(普通高校只需要校外办学点)的自有房产证、土地证、消防合格证、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书等证件(复印件);3、按年级汇总的自考全日制在校学生名册(附件二)(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4、民办学校专职教职工名册(附件三),学历证书和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5、普通高校与民办学校以联合或合作名义办学的协议书(复印件)。(三)重新认定程序1、

3、省属高校、成人高校于12月20日前将重新认定材料直接报我院。2、地方属高校、成人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重新认定材料由主管教育局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我院。3、原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的民办专修学院重新认定材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初审后,于12月31前报我院。我院审核同意备案后,下发《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登记备案名册表》,各主管教育局根据《备案名册表》在有关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形式中加注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二、综合评估7在2009年2月底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称《评估指标体系

4、》),对重新认定取得自考全日制助学资格的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一)省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由我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二)地方属高校、成人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估。评估结果在3月5日前报我院。(三)各全日制助学机构应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评估组。省属高校、成人高校于2009年1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试院。综合评估合格的,在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各校2009年招生计划。综合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四)综合评估

5、可与民办学校年审同时进行。三、合作办学问题的处理意见目前存在的普通高校与民办学校以联合或合作形式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在现阶段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招生、教学、日常管理主要依托民办学校,普通高校仅提供业务指导和一般监管的办学点,从2009年开始7停止以普通高校名义招收新生,原名称保留到2008级学生毕业。(二)招生、教学、日常管理主要由普通高校直接负责,民办学校仅提供办学场地和部分后勤保障,原签协议可继续履行,协议到期只剩最后三年起停止招收新生。(三)在2009年2月底前,普通高校与民办学校完全脱钩,原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所租赁的场地,租赁合同由学校直接与产权人签订,招

6、生、教学、日常管理为同一主体,可继续招生办学。从《若干规定》文件公布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再在校外新设自考全日制助学点,也不得再签订联合或合作办学协议。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    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登记备案表7学校名称(公章)法人代表固定电话手机联系人(职务)值班电话手机学校地址Email在校生总数(全日制自考生):  其中2006级前:2006级:2007级:2008级: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普通高校填自考生实际使用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面积租赁面积学校基本情况概述:法人代表(签字):主审管核教意育见局盖章附件二:7浙江省自

7、考全日制助学机构在校生名册学校(公章)年级序号身份证号姓名专业备注附件三:浙江省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专职教职工名册7学校(公章)填报时间:序号身份证号姓名学历职称职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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