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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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荔波县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步伐,推动荔波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按照《贵州荔波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建设要求,在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涉及到两个片区:茂兰镇片区(尧朝村、瑶埃村、立化村),黎明关乡片区(木朝村、懂朋村、尧所村、板寨村、久安村)。二、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荔波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征收主体,茂兰镇人

2、民政府、黎明关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辖区域的项目红线范围所需征收和补偿标的安置工作。被征收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三、征收时间(一)黎明关乡片区: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7年8月31日为征收期限,2017年12月31日为搬迁腾空交房最后期限。—22—(二)茂兰镇片区: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征收期限,2017年12月31日为搬迁腾空交房最后期限。四、征收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和茂兰镇及黎明关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招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需征收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

3、确认、丈量、登记、测算和汇总,负责做好相关征收补偿工作。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四)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六)遵循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的原则。(七)遵循先交房先抽签选房原则,按房屋面积相近分组抽签。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由征收主体单位或具体实施征收单位公开招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需征收建筑物进行确认、丈量、登记、测算和汇总,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22—被征收人对中介机构测绘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

4、内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测量,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负责,并且以最后一次测绘数据为准。(二)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单位牵头,被征收人(户)参与,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如被征收人拒绝参与,可由征收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申请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依法征收。(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后对房屋进行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后再进行补偿。(四)相关通知下达和通告发布后,仍非法抢建、抢占的,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1.在黎明关乡片区内,自2016年3月9日黎明关乡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筑停工通知书》后仍拒不停止,继续

5、抢建、抢占的,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2.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仍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非法抢建、抢占的,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七、房屋征收方式—22—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征房还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其中一种进行安置。(一)货币补偿方式。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以1363元/m²标准进行补偿;砖木、木瓦房屋按建筑面积以650元/m²标准进行补偿。(二)征房还房方式。实行征收搬迁统建还房安置方式,按照被征收房

6、屋建筑面积实行“征房还房、拆一还一、过渡安置”,按单元安置方式进行过渡安置补偿。被征收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的搬迁户,房屋面积累计后合并进行安置。依据《贵州荔波茂兰生态旅游区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建设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规划安置房户型占地面积分别有90m²、120m²、150m²,单元楼层数为2—3层。安置房由荔波樟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负责建设,茂兰镇、黎明关乡人民政府协助配合修建好,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领房并在三个月内搬迁入住。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符合搬迁条件的被搬迁户,确保一户一宅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安置。(1)框架、砖混结构房屋①搬迁户若原有住房面积

7、不足一个最小可选单元面积,差额面积按1363元/m²购买。②若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一个最大可选单元面积,超出面积100m²以内按1363元/m²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房屋安置。若超出安置面积100m²(含100m²—22—)以上的,可选另一个面积相近单元房进行补偿安置,在安置后仍超出原住房面积的部分由搬迁户按1363元/m²购买。(2)砖木、木瓦房屋:①以供人居住和生活部分为基数计算补偿安置面积。②若房屋内有二层楼板的,按第二层楼板的面积计算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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