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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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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码头交通安全环境,保障码头人员、车辆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南沙港务公司码头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码头道路,是指南沙港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管辖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通行及停靠的地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公司码头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港口流动机械。第四条在码头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
2、他交通法规和广州市公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遇到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作业。第五条码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港口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在码头道路内通行、作业的行人、车辆必须服从码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管理。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一节道路第七条码头交通规划、码头道路与货场作业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次干道及支道的确定划分、道路名称的确定,由公司安全保安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方案,报公司审核,经港口交警部门审批后由公司组织实施。第八条码头道路布置原则上以纵横的主次干道、支道组成的交通道
3、路网络,使各堆场之间、辅助生产设施之间,能以纵横主次干道相连,使港区道路系统通畅合理,纵横向干道全部构成环行系统,整个道路布置系统可满足作业高峰时的集疏运要求。道路根据不同功能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78—1999)的规定分隔布置,合理划分,减少相互交叉与干扰。第九条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挖掘道路或在道路上堆放货物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十条占用码头道路进行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夜间须在施工周围显眼位置挂上闪灯。第二节交通设施第十一条码头道路按《道路交通标
4、志和标线》(国标GB5678—1999)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和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拆除、移动、更改、损坏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第十三条港区内交通设施、货场标志牌及需临时占道作业或维修机械所用的临时标志牌等设施,由操作部负责管理。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第一节车辆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包括港口流动机械)由车辆管理职能部门报公司安全保安部备案;车辆更新、报废、封存时,由车辆管理职能部门报安全保安部备案。第十五条流动机械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标记,并保持清晰完好。第十六条机动车辆的牌照、证件必须齐全,
5、有效。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灯光、喇叭、制动器、转向器、后视镜、刮水器、消防配备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十八条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第二节驾驶员管理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车辆;驾驶车辆车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严禁将驾驶证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严禁酒后或服用含镇静剂药物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接听电话、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司机疲劳或身体不适不宜驾驶车辆时,严禁驾车。第二十二条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驾驶员下车时必须穿戴好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赤脚和趿拖鞋、蹭穿鞋驾驶
6、车辆。第二十三条凡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交通设施,不论事故大小,责任轻重,肇事驾驶员均应立即报操作部调度室值班人员或安全保安部三班值班人员,并通报操作部调度室值班主任。第四章车辆装载、行驶及停放第一节车辆装载第二十四条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流动机械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禁止载人。第二十五条车辆在现场装卸作业时,禁止在驾驶室阅读书报、磕睡。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货物装、卸载情况,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能开车。第二十七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时,须按规定悬挂标志牌,并戴合格的火星熄灭装置(俗称灭火罩)。第二节车辆行驶第二
7、十八条车辆在码头道路上行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法规及码头其他相关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码头内禁止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行驶(国家执法机关人员除外)。第三十条在港区行驶的车辆必须按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第三十一条严禁随意在码头区域内驾驶教练机动车辆或试车,如确需时,应经过港口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行驶,并挂教练牌或试车牌。第三十二条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在有限制的区域(路段)时,应按标志上规定的速度行驶,在无限速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码头道路不得超过20km/h。(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在保证
8、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第三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1)、通过交叉路口、转弯、视线受阻、窄路会车;(2)、通过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堆场进出口、仓库门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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