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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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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签订拆迁合同后拿不到钱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 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协议并非一定有效,在一下七种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2、 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就补偿安置问 题起诉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XX-10-26文章 【关键字】行政赔偿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反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
3、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情简介】 原告:王宝永 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临高县电影公司 XX年8月1日,第三人临高县电影公司将其露天电影院及财产出租给陈平经营生意。后经临高县电影公司同意,陈平同年将其承租场地和财产转租给原告经营饭店,并于XX年3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从XX年3月1日至XX年3月1日。此后,原告在承租场地内建起一幢一层平房,装修豪华包厢和卫生间,购置了餐饮用具和空调,办起了宝兴饭店。XX年2月22日,被告临高县政府决定在宝兴饭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土地兴建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随后下发临府[XX]20号《关于建设体育广场和文化公 园的通知》,
4、明确规定由临高县建环局牵头组织对宝兴饭店等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并限于XX年3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18日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同时责成临高县工商局注销或终止宝兴饭店的营业执照。临高县建环局根据被告临高县政府的授权,于XX年5月19日就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原告王宝永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临高县建环局补偿36000元给原告王
5、宝永,原告王宝永须于XX年5月25日前自行拆迁宝兴饭店。协议签订后,临高县建环局依约给付了原告王宝永拆迁补偿款36000元,原告王宝永亦于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了宝兴饭店。 原告王宝永诉称:在国家征用和公共事业面前,我选择服从和配合,忍痛拆除了宝兴饭店。但在拆迁前,我于5月19日到临高县公证处办理了待拆迁房屋及物品保全公证,同时还通过临高县法院到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委托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对宝兴饭店的土建、装修投入的费用和物品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元。为了取得拆迁赔偿金,在多次与县建环局交涉未果后,遂向被告临高县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但被告临高县政府一直不予理睬
6、。至今二个月已届满,拆迁赔偿金被告仍未支付,故请求人 民法院判决被告临高县政府支付原告拆迁补偿金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王宝永在就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临高县建环局达成协议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请求事项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宝永的起诉。 【争议焦点】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理评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
7、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系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请求支付赔偿金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法律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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