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0310187
大小:1.05 MB
页数:119页
时间:2018-12-28
《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单位: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填表时间:2012年2月27日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处室备注1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
2、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直属大队市容环境卫生2对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的高度,并未保持整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
3、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的高度,并未保持整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直属大队市容环境卫生3对工程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不作必要覆盖,未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未进行清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4、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不作必要覆盖,未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未进行清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直属大队市容环境卫生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临街商业
5、、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直属大队市容环境卫生5对在道路及其
6、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未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未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未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未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的,由行
7、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直属大队市容环境卫生6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直属大队市容环境卫生7对
8、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