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ID:30254769

大小:17.99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28

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_第1页
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_第2页
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_第3页
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_第4页
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附件:  广东省XX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  3  4  5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附件:  广东省XX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  3  4  5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

2、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附件:  广东省XX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  3  4  5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广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附件:  广东省XX年第二批高

3、新技术企业名单  2  3  4  5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新疆中华大饭店与广东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纠纷上诉案上诉人:新疆中华大饭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松林,该饭店董事。委托代理人:郑雪才,该饭店法律顾问。被上诉人: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商服大厦八楼。法

4、定代表人:刘汝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林安娜,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中华大饭店为与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大饭店的委托代理人郑雪才,粤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安娜、陈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中华大饭店与粤源公司签订《中华大饭店外墙铝板设计制安装饰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粤源公司开始施工,至1997年元月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该项工程总造价为元,已付款元,

5、未付款元。该决算形成后,中华大饭店又陆续付款元,尚欠元至今未付。1997年3月19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中华大饭店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粤源公司对中华大饭店内部进行全面装修。由于中华大饭店缺乏资金,该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粤源公司仅对中华大饭店的部分楼层进行了装修。1998年7月18日中华大饭店开始营业。1998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结算确认中华大饭店内装饰竣工工程决算总价为元,中华大饭店尚欠粤源公司工程款元。1997年7月5日,双方签订了《中华大饭店门前网架玻璃顶施工协议书》,由粤源公司对该饭店门前网架玻璃顶进行了施工。1999年8月3日双方对

6、网架玻璃顶工程项目结算,确认中华大饭店欠粤源公司该项目工程款3万元。此外,1999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粤源公司同意向中华大饭店支付水电费、运费97000元,更换地毯费元,其他材料款元,从中华大饭店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另查明,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中华大饭店装饰施工合同》前,中华大饭店内装饰工程曾由深圳安星装饰公司进行过施工。粤源公司接手后于1997年7月15日同中华大饭店达成协议,确认安星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总价款为元,其中含安星公司移交给粤源公司的装饰材料合款元。1999年8月3日,粤源公司与中华大饭店在对内装饰工程进行结算时,已将安星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扣除。根

7、据双方当事人的结算书及协议所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情况,中华大饭店尚欠粤源公司的工程款总额为元。1999年11月26日,粤源公司以中华大饭店为被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华大饭店支付所欠工程款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并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999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粤源公司的申请,作出新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华大饭店主楼2-6层全部房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大饭店外墙铝板设计制安装饰工程合同书》、《中华大饭店装饰施工合同书》、《中华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