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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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江西省计划生育  【每日一法】《XX年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十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二十、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删除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二十二、删除第六十七条。  二十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十四、《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

3、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生育服务证》”修改为“《生育服务卡》”,“《再生一胎生育证》”修改为“《生育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XX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XX年3月

4、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XX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修正XX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5、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

6、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

7、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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