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

ID:30236449

大小:63.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2-28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_第1页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_第2页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_第3页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_第4页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本).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责任义务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2、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且用于销售的产品。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奖励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考核工作。   工商、公安、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

3、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未纳入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

4、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统一部署的;   (二)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   (三)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的。   第六条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的区域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

5、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审批。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间隔三个月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可以互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等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限期整顿和改进。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和帮助

6、。   第十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照下列依据: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单、实物样品、产品标识、产品广告等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以及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约定;   (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定。   第十一条以监督抽查方式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其他主管部门所需检验费用由其自有资金开支。但根

7、据国家规定对生产者进行的定期监督检验和统一监督检验以及其他形式的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样时必须出示监督检查计划批准书和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签发的抽样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确定数量和方法抽取样品。检验完结留样期满后,除已损耗的外,样品必须及时退还。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执法徽章,使用国家或者本省统一的执法文书,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账册

8、、凭证、标准、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产品质量的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