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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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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新密耐火材料破产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16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密市万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苟堂村。 法定代表人:刘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州市林河制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宋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广明,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密市万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林
2、河制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中民三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万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子万向新安县创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订购耐火砖及新安县创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林河公司发货的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据不真实,林河公司提
3、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万达公司提供的耐火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林河公司应该给付拖欠万达公司的剩余货款12万元及其利息。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再审。 林河公司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林河公司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因万达公司硅砖存在质量问题而给其造成损失,但根据林州市国税局河顺税务所证明、林州市河顺供电所证明、新安县创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发货明细表及一审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生效判决认为上述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认定因万达公司提供的硅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林河公司被迫更换
4、硅砖的事实并无不当。林河公司为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硅砖而支出的元视为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新密市万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陈同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谷丽娜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
5、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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