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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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  基于合同法项下的“撤回”、“撤销”、“无效”和“效力待定”的规定,本文对单方发出的承诺函在何种情况下可被“撤回”、“撤销”、认定“无效”、“效力待定”进行分析。需注意,尽管是单方发出的承诺函,但是承诺人通常是基于要约人的要约请其作出相关承诺,只要承诺人作出了要约人要求的承诺,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了合同法上认定的“合同”,因此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撤回  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

2、因。《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的条件: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

3、,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而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就可以收到。  因此,只要承诺函到达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人收到承诺函之时,承诺就生效了,不可再被撤回。只要承诺人要撤回承诺的通知没有先于或与承诺函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人就失去了撤回了机会,承诺不可撤回。  撤销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

4、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只有在1)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2)合同订立的时候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况下,合同才可以被撤销。而且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程序才可以变更或撤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

5、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承诺达到要约人后,承诺即生效,此时不可撤回。但是如果承诺人主张自己做出的承诺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双方达成意思表述一致的时候是显失公平的,那么其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不能单方发送一个通知就撤销承诺函,这种单方通知的形式能产生撤销承诺函的效力,承诺函依然有效。  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

6、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如果承诺人做出承诺本身是违反合同法规

7、定的无效情形的,那么承诺本身自始无效,即被视为从来不存在。因此,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为企业提供担保承诺提供保证责任属于违反《担保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做出承诺之时起已是无效,不存在撤回或撤销的必要。  效力待定  依据合同法第47条至52条,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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