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

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

ID:30167829

大小:68.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2-27

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_第1页
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_第2页
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_第3页
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_第4页
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修改意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

2、品生产、经营,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第四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下同)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城市管理、公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林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第六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

4、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八十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及时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食品出厂检验,食品运输、贮存,采购的食品的查验,批发销售食品,召回食品等方面的信息进行

5、记录、保存,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升质量管理能力。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

6、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第九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代其履行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关工作。第十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

7、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6六个月恢复生产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后5五日内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恢复生产前派人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第十一十四条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受托方约定食品的安全要求。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受托方约定食品的安全要求。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

8、织生产。委托生产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