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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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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由于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群体,拖欠农民工问题已近两年来一直是社会的顽症,尤其是到每年的年底这类纠纷愈来愈多,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现行的律、法规又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需要,鉴于这种情况,笔者针对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实践中碰到的有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诉讼前置问题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酷似,且有许多案件与劳动争议绞织在一起,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需考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
2、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有人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属于劳动争议,因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有工资纠纷,对农民工工资凡未经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笔者认为,1993年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二条、第(二)项中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劳动者是一个打工者,非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工资争议,而实质上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付出而应得的报酬
3、或价值。是老板与农民工之间形成的一种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追索拖欠工资法院可直接受理。 二、农民工举证难问题4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对农民工来说成了一道难以愈越的障碍,往往也成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题。 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做,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农民工找工难,不免出现“饥不择食”的状况,加上多数是文化偏低,处在农村人纯朴、诚信环境中出来的,是以心比心相信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所以许多人并没有“用工合同”、工码单、欠据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些老板正是利用他们的弱点故
4、意不给农民工留下任何“杷柄”拖欠工资就有恃无恐,想给多少就多少任其施舍。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提出采取“举证倒置”即如果民工举报工资拖欠,只要老板拿不出不欠资证据,就必须接受事实。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弱势群体依法行使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进行,第七条规定,法院进行分配举证责任,农民工也必须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如在什么地方做工,有没有人证,物证(工作证、经手票据等)如果一昧地强调“举证倒置”对于民工过于迁就,就会使他们怠于收集证据,对于老板过于严格,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平
5、等性,对于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而老板有意识地逃避法律的,举证责任由老板承担,这样较为合理。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农民工无担保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是保证实现农民工追讨的关健。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农民工由于本身处于靠打工工资为谋生手段,诉讼大多数在背井离乡的异地进行,如果一定要求在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提供担保,势必使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申请或被驳回。笔者认为,民诉法中“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6、保”并非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在当事人没有担保的发问下以采取,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民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支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应当晋升格认真,不出现差错。 四、诉讼成本与农民工承受问题 诉讼成本问题始终是影响人们诉讼积极性的因素,许多被不法行为侵害的人们,在忍气吞声中或采取过激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也是一样,这类纠纷容易引起群体上访,找老板“算帐”,不仅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打官司需要时间,对于以打工为生活来源农民工来说,浪费时间是对其生存的一种威胁。
7、本身拿不倒工资难以维持生活的发问下,诉讼期间生活费都无法支付。打官司还需要各种费用,为胜诉请律师需要费用,法院要缴诉讼费,请证人出庭要付工资。七除八除,“赢了官司输了钱”,雪上加霜。即使赢了官司,执行又要时间等待,难保能拿到钱。4 法院在审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当减、缓、免,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建议多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手续。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打官司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同时对一些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迟延金,标准为银行利率的二倍以上四倍以下,对一些恶意拖
8、欠者,有非法占有故意,经多次催收拒不给付数额较大的,应以侵占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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