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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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案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司法实践运用之思考  【摘要】合同解除权及抵消权其性质属于形成权,其作用在于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律人作为一直诉讼技巧采用使用。  【关键词】解除权;抵消权;除斥期间;通知  依据《合同法》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时,当事人可

2、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抵消权。无论是行使解除权,还是行使抵消权,权利人均应尽到通知的义务。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抵销的效力也是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律为防止解除权人或者抵消权人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即自通知到达后有权提出异议,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通知送达方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

3、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案例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司法实践运用之思考  【摘要】合同解除权及抵消权其性质属于形成权,其作用在于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律人作为一直诉讼技巧采用使用。  【关键词】解除权;抵消权;除斥期间;通知  依据《合同法》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依据《合同法

4、》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抵消权。无论是行使解除权,还是行使抵消权,权利人均应尽到通知的义务。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抵销的效力也是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律为防止解除权人或者抵消权人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即自通知到达后有权提出异议,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通知送达方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

5、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权利人在形式解除权或者抵消权时,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将通知送达给相对人。但是通知送达有哪些方式?对此问题《合同法》并未做相关规定,但可以适当参考《民事诉讼法》中就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六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其中当事人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同时随着数据电文方式在实践中的逐步兴起,也可采取数据电文方式送达,但是采取这样的方式送达取证时会较为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这样

6、的方式只能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可以采用。因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若采用公告的形式通知合同相对人时较为常见的是采用在报纸等形式,相较于其他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相对人知悉的可能性较低。若不加以限制,就很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但从公平角度考虑,惩罚违约行为,为了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相对方为违约或者其他情形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权利人可以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时候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二、通知是否到达的举证责任界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

7、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权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行使抵消权的通知后,合同相对方是否收到了通知。若合同相对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则此时无需证明是否送达。但若没有提出异议,解除权人或者抵消权人依据合同已经解除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时,相对人说没有收到,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谁主

8、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且此处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及无需举证的情形。故笔者认为,权利人在诉讼中应当一并证明曾将解除合同通知或者行使抵消权的通知寄送并送达。但至于送达后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悉里面的内容,则在所不问。送达后即使相对人不知悉解除通知或者行使抵消权通知的内容也不影响因为合同解除或者行使抵消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三、异议期限分析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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