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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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286条法律属性及适用条件探究  内容摘要: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备受世界瞩目。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房地产行业也水涨船高,全国上下掀起了建设开发的热潮。尤其是近几年,建设项目投资居高不下。伴随者大规模的大兴土木,由此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诸如房价过快增长、建设工程价款拖欠、由此带来了民农工工资的无法按时支付。如果这些隐藏的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将造成不利影响。基于

2、如此问题,合同法中特别设置了一个新的条文——第286条。应当说,立法者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此条款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以此来保证工人工资的支付。但该法出台以后,在理论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争议,在司法实务界具体适用该条款时,亦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拟从该法条的法律属性和具体应用作一简单的探悉。  主题词: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留置权/抵押权  正文: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

3、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法出台后,针对该法第286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曾引起了强烈的争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见解: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根据《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但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那么,建设工程价

4、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  1、按照我国担保法对留置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为不动产设置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实,债权人即有留置权。  2、留置权不仅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而且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也就因之而消灭。担保法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不以占有为条件,不论占有与否,建设工程承包

5、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3、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但由于标的物的本质差别,其应当是属于不动产承揽合同。目前情况下,不仅理论上而且在立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都作为单独的合同类型,与承揽合同法律规则大不相同,不能简单的将其混为一谈。而留置权最主要的特征为动产,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显然不属

6、于留置权的范围。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不属于抵押权或法定抵押权:  1、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我国法定抵押权尚属空白。抵押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而设定的,其最明显的特征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价值优先受偿。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且承包人享有优先权不以是否占有标的物为要件。  2、另外从功能上讲,抵押权一般是为未成立的债权提供履行担保,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范畴,权利人可自由支配,并没有相对的时效期间。 

7、 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需经过登记,才具有公示作用,方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需要登记,且只有登记后承包人才能对抗第三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我国担保法只就法律行为设立抵押权作了规定,并未规定因事实行为产生抵押权的情况。也就是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8、,抵押权只有通过约定才能产生。目前的担保物权体系是抵押权和质权通过约定产生,留置权通过法定产生。如果将优先受偿权认定为法定抵押权,将造成抵押权既可以通过约定产生,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产生,显得整个物权担保体系不够和谐。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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