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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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概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概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

2、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i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ii在《经济法概论》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的原则。iii

3、按照诚信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合同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滥用权利;应当以诚信、自觉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4、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也体现在《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iv  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的理解,我们了解到该原则既为一定的法律规定,又是一种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要求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诚信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

5、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帝王条款”,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西方罗马法。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

6、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根据市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错误而履行该项债务时,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拘束。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

7、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这就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的发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

8、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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