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承诺,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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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单方承诺,合同法  篇一:承诺书效力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公司  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XX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  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加该项目施工,XX年底回国,共在  尼泊尔工作两年。根

2、据被告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  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  业十分困难为由,在XX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  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  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  诉至法院。  [争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

3、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  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

4、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  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八条规定,下

5、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

6、定  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  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  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  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  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

7、成立的,  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  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

8、、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以结合法律、法规  规范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  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把这类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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