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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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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未过户,过世 篇一:买房未过户,出卖人死亡如何处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双方签订买房合同,出卖人为回迁户,尚未拿到产权证,约定拿到证后过户,买受人全款付清。期间
2、出卖人过世,继承人不予配合办理过户,买受人找到我。关于该案我将相关法律关系梳理一下: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未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房屋系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三、《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于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该房屋在出卖人去世时成为其个人遗产,其法
3、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权人。注意,这是房屋产权取得必须办理产权登记的例外,法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是随后补办登记即可。四、《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世,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那么按照
4、买卖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之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形成合同债务。五、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获得的权利完全不一样:1、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法定继承人愿意放弃所有权,继续替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属于对自己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2、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愿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并不能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强制要求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债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5、,而此主张相对于出卖人而言,则属于其生前的合同债务。《继承法》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法定继承人应当替出卖人偿还对买受人的债务,因为继承人不愿意过户房产,这是继承人的权利,所以这里所说的债务就是替被继承人返还
6、房款、赔偿损失。该案提醒我们,由于房屋类不动产的买卖不是以合同签订或占有房屋为转移,而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转移的,就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尽管你交了全款,甚至占有房屋,持有了对方的产权证,在法律上房屋还属于出卖人的,出卖人死亡后房产变为遗产成了他的继承人的,出卖人房屋另卖,你将无法主张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买受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篇二:买卖合同中一方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买卖合同中一方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看到上海法治报一则咨询解答,觉得不甚明白,搜索络查到了下面这篇文章,文章没有作者署名,但是内容思路清晰、简洁
7、明了,启发自己分析案情的方式、思路。所以摘抄以便日后的参考借鉴之用。 上海法治报的咨询问题: 朋友购买一处房产,尚未过户就过世了。产权尚未变更为朋友,该朋友没有遗嘱,问朋友的妻子可否要求不执行合同,让对方返还购房款? 【律师回答】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不继续执行。签订合同当事人已死亡,其妻子可以提出停止执行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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