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DR-2012-01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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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DR—2012—01004茶政办发〔2012〕115号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现将《茶陵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2日印发—7—茶陵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茶陵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茶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茶陵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城中村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集镇规划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房产局办公,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县规划局负责城中

3、村改造规划设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县房产局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的监督管理;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业主单位负责资金的筹集和安置建设。第二章征收的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认定(一)征收补偿以《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7—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房屋用途以及具有相当资质的评估机构确认的房屋层高、成新率、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等其它修正因素为依据。(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单位按

4、“两违”清查有关规定先补办手续后再征收。(三)征收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适当给予工料补偿,已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四)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物和附属物,不予补偿。(五)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动产一律不予补偿。(六)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重新装修的房屋重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七)本项目拆迁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不安排新的建房宅基地。第五条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外有线电视、电话、照明用电、自来水等管线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5、不予补偿。第六条被征收人在本办法公布之后办理户口、土地、房屋产权分户手续的,其补偿按分户前状况确定;不得办理和续签被征收房屋或其它附属物出租、抵押合同。第三章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第七条—7—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及室内装修规模等因素合理评估其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属特殊装修的,按特殊装修标准另行补偿。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

6、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条被征收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遵循等面积置换的安置方式。如安置面积有差异,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就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迁期限、安置房屋位置、面积、差价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第十二条被征收人的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家庭人口3

7、人以下(含3人)的一次性发给两次搬家补助费共l200元;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加发100元。第十三条在红线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加工或仓储的,视搬迁物规模而定,给予一次性拆、搬、装补助费。(一)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7—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5%给予搬迁补助。(二)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4倍一次性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第十四条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

8、人)的每月共600元,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加发100元,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的常住人口为准)。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五条被征收单位的腾房和过渡房安置等一切相关工作,均由其自行负责。第十六条被征收人的过渡房由本人自行解决,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标准发给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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