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政治下册 8.1 勿以恶小而为之教案 粤教版

七年级政治下册 8.1 勿以恶小而为之教案 粤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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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单元“法不可违”8.1 勿以恶小而为之◎教学目标1、了解违法犯罪的基本知识,知道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思想上树立避免违法犯罪的观念。2、懂得不良行为可能发展成违法犯罪,注意克服“犯点小错无所谓”的思想,防微杜渐,遵纪守法,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犯罪的特征。难点: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教学方法小组讨论法、活动法、案例分析法。◎    课时安排  2课时。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过程第一课时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导入: 上一单元我们了解到当今社会处处有法律,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对我们的行为

2、具有规范作用,对我们的权利具有保护作用。那么,对于法律,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呢?(自觉遵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是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也就是“法不可犯” (板书)第八单元 法不可违 进入第八单元的学习(一)  民意小调查: 如果你在路上捡到别人遗失的一件比较贵重的东西,你通常会采取哪一种做法?  A.将它占为己有       B.寻找失主归还或上交       C.置之不理   同学们纷纷举手作出表决。 教师提问:捡到别人的遗失物占为己有不归还,是一种什么行为?(学生发言) 小结:拾获他人的遗失物不还,不但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同时也是一种违法

3、行为。(二)  探究园:P74“情景研讨――拾获他人的遗失物不还违法吗?”思考:为什么拾获他人的遗失物不还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投影)《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分析:黄海同学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拒绝将拾得的物品交还失主,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黄海同学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三)  案例分析:(投影)赶去参加中考的小明骑车至考场附近的十字路口时,看见红灯亮了,此时绿灯方向正好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过。他想:中考事关重大,即使现在闯红灯也不会妨碍交通,于是他继

4、续向前骑。问:小明的做法是不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学生回答)小结:小明骑车闯红灯,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他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以,小明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四) 引入违法行为的概念 (板书)1、什么是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违法行为就是――(提问学生)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P76,划线)违法行为,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即法律规定应为之而不为或法律规定不应为之而为之。(板书)2、违法行为的类别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可分为……(见P76“小词典”)若根据违法行为

5、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分,又可分为哪两种?(一般违法和犯罪)刚才例子中,黄海同学的行为属于哪一种违法行为?小明的呢?(一般违法行为)(五)  比较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投影)根据下表,比较一般违法与犯罪:  名称比较内容一般违法犯罪不同点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触犯的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点答案: 名称比较内容一般违法犯罪不同点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很大,情节严重触犯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违反了刑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用受刑罚处罚,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相同点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违反

6、了我国法律(六)重点理解犯罪的特征(板书)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    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关键是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②    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以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触犯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③    应受刑罚当罚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

7、。这是区别违法与犯罪的又一重要标志。(投影)案例:青年工人胡某,利用工作之便,分三次将七台冰箱运出厂外,出手后,获赃款5000元左右,严打中,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胡某到执法机关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交出了全部赃款。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胡某免予起诉的决定。有人认为:“免予起诉”就是没有犯罪,这种看法对吗?(学生讨论后,教师归纳)胡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基本特征,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胡某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胡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

8、他还是有罪的人。上述分析说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七)堂上练习(投影)2002年9月30日,南京汤山发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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