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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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85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名中。本标准予1962年10月首次发布,第一次修订于1973年9月。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储运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本标准是参照联合国(UN)、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铁路合作组织(ocЖД)和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制订的。1标志的类别和名称标志的类别分为下列16种(见表l)其图形须符合图1—18的规定。表1━━━┯━

2、━━━━━┯━━━━━━━━━━━━━━━━━━━━┯━━━━━序号│标志名称│使用说明│图号───┼──────┼────────────────────┼─────1│爆炸品│用于受到高热摩擦、冲击或与其它物质接触│图1││后,即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而引起爆炸的货物│2│易燃气体│用于本身易燃烧并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图2││膨胀,有引起爆炸和燃烧危险的气体│3│不燃压缩气体│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膨胀,有引起爆│图3││炸危险的压缩气体│4│有毒气体│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

3、生气体膨胀,有引起│图4││爆炸、中毒危险的气体│5│易燃液体│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经受│图5││热、冲击或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急剧的、│││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液体│6│易燃固体│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经受│图6││热、冲击或摩擦以及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急剧的、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物品│7│自燃物品│用于即使不与阴火接触,在适当的温度下,也│图7││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因积热达到自燃│││点而引起燃烧的货物│8│遇湿危险│用于遇水受潮能分解,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

4、│图8││放出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货物│9│氧化剂│用于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当通酸、受湖湿高│图9││热、摩擦、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和还原剂接触│││时,即能分解,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货物│10│有机过氧化物│用于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本身易│图10││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摩擦极为│││敏感│11│有毒品│用于具有较强毒性,以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入人│图11││体内,即能引起局部刺激、中毒,甚至能造成│││死亡的货物│12│剧毒品│用于具有强烈毒害品,以极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图12││入人、触

5、体内,即能引起中毒造成死亡的货物│13│有害品│用于必须远离食品的毒害性货物(包括上下│图13│(忌近食品)│垂直空间),水平间隔距离至少3m│14│感染性物品│用于含有致病的徽生物的物品,误吞咽、吸│图14││入或与皮肤接触会损害人的健康│15│放射性物品│用在能自发地、不断地放出人眼看不见的α、│图15—16││β、γ等射线的货物。人初动物受到这些射线│图17││的过量照射,会引起放射性疾病,严重的甚至│││死亡。感光材料、化学药品等,受到这些射线│││的影响,会引起变质。其包装标志按照射量的│││

6、强度,由小到大分为一、二、三级│16│腐蚀性物品│用于具有较强腐蚀性,接触人体或其它物品│图18││后,即产生属蚀作用,出现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伤亡的货物│━━━┷━━━━━━┷━━━━━━━━━━━━━━━━━━━━┷━━━━━━jc2标志的尺寸和颜色2标志的尺寸,颜色和印刷2.1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下列4种(见表2)。表2━━━┯━━━━┯━━━━号别│长│宽───┼────┼────1│50│502│100│1003│150│1504│250│250━━━┷━━━━┷━━━━注:

7、1号适用于栓挂;2、3、4号适用于印刷或标打;特大或特小包装的货物,不受此尺寸的限制。2.2标志的颜色和印刷标志图形应按图规定的颜色印刷和标打。用于粘贴的标志单面印刷;用于栓挂的标志双面印刷。印刷标志用纸,应采用厚度适当,有韧性的纸张印刷。3标志的使用方法3.1标打位置及方法a.粘贴成栓桂的标志: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捆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形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集装箱应粘贴四面。b.钉附的标志:用标有标志的金属板或木板,钉在包装的两端或两测的明显处。3.2标志的粘贴应保证

8、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主、副标志由各运输部门自行规定;图形与本标准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3.3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某种标志,应按运输部门根据各种标志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执行。3.4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发货单位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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